省國資委,各市發展改革委,有關省屬企業: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具體范圍的函》(發改辦財金〔2020〕145號,以下簡稱145號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20〕176號)要求,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單管理的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政策
(一)根據8號公告,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其中,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企業生產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范圍,按照145號文執行。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予以動態調整。
二、企業申報要求
申請納入名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從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且合法合規經營的;
(二)對于從事多種經營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只有集團內生產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范圍內產品的納稅人才能納入名單;
(三)如需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政策,須說明已擴大或擬擴大產能新購置設備等情況;
(四)提供承諾書(附件2)。
三、企業申報流程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確定省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按照“誰申報、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屬于省國資委管理的國有企業由省國資委統一審核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其他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企業的審核申報。
(二)省發展改革委工業處主要負責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隔離面罩、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酒精等醫用物資生產企業,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重要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生產企業;高技術處主要負責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相關醫療器械、藥品等醫用物資生產企業,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重要設備和相關配套設備生產企業,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的通信設備生產企業;經貿處主要負責糖、方便和速凍食品生產企業,化肥、農藥生產企業;農經處主要負責蔬菜、肉蛋奶、水產品等“菜籃子”產品生產企業,蔬菜種苗、仔畜雛禽及種畜禽、水產種苗、飼料、種子生產企業;體改處主要負責食鹽生產企業;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帳篷、棉被、棉大衣、折疊床等救災物資生產企業,糧食、食用油生產企業。財金處負責匯總各專業口審核確定的名單,經信用處信用核查后報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三)省發展改革委各專業處室、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各專業司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求,確定各自負責領域內企業的審核標準。各市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對口原則,主動與省發展改革委各專業處室、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進行銜接溝通,并按照對口處室提出的具體要求對本地區重點保障企業進行審核。
(四)請省國資委、各市發展改革委認真填寫《山東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申請表 》(見附件1),分批次將名單以正式公文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時報送電子版和正式公文PDF版。申請每周限報一次,當周上報截止日期為每周四中午12時之前,以省發展改革委接收時間為準。
四、加強名單管理
(一)省國資委、各市發展改革委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把第一道關口,不得擅自擴大范圍,不得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納入申報名單,重點審核企業生產產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圍,是否發揮疫情防控生產保障作用。
(二)各市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與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工作銜接配合,了解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情況,加強對企服務,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省發展改革委將及時調整出名單,取消企業享受相關稅收政策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五、其他事項
(一)各市發展改革委要嚴格區分享受8號公告相關稅收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和享受財金〔2020〕5號文優惠信貸資金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企業名單的區別,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范圍,認真篩選、核實企業名單。
(二)經國家相關部委溝通確定,凡是涉及稅收政策的具體問題,發展改革部門不負責解釋,直接向財稅部門咨詢。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截止日期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四)青島市作為計劃單列市,請自行組織相關工作。
附件:
1、山東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申請表
2、企業承諾書(模版)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