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協辦函普字〔2020〕62號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各有關機構:
為規范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維護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良好聲譽,中國科協研究制定了《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已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20年6月24日
(中國科協科普部 蔣玉平 010-68578249)
(中國科協農技中心 李玉磊 010-65005187)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維護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良好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是指為擴大中國科技志愿服務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傳播力,鼓勵動員更多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志愿服務工作的需求,廣泛開展以科技惠民、科學普及等為主要內容的科技志愿服務工作的權威標志。
第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對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享有全部知識產權,負責統一制定發布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要求,并對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的合法使用人有以下三類:
(一)地方科學技術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和縣、市、區、旗科學技術協會,統稱地方科協)、基層組織(包括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業、園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有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等建立的科協或科普協會)、各級學會、協會、研究會;
(二)在科技志愿服務信息平臺注冊的志愿者、隊伍;
(三)通過簽訂合同、認定、審批等方式獲得授權的。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合法使用人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進行使用,必須保證其傳播內容的準確和科學權威。
第二章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的樣式
第五條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基本圖案為: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英文表達為“CHINA VOLUNTEE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其標識視覺形象由紅、綠、藍、橘色人形標志構成,所有人形標志凝聚形成大腦的外形。不同顏色的人形標志象征不同領域的科技志愿者凝聚團結在一起,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科普類服務,彰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和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大腦外形體現了科技志愿服務以科技惠民、科學普及為主的特征。
第六條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基本圖案的矢量圖可在科技志愿服務信息平臺(http://www.stvs.org.cn)下載。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注后應清晰可識。
第三章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的使用
第七條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合法使用人在從事科技志愿服務時可使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可采用的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標示方法有:
(一)自主選擇任意制作工藝(如印制、模壓、刺繡等)制作銘牌、徽章、隨附文件;
(二)加貼或吊掛在包裝物上;
(三)直接印刷、懸掛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在會議、宣傳等活動場所中;
(四)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視覺形象須遵照《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所有合法使用人都應按相關規定使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嚴格執行《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所規定的各項規范,不得隨意更改,以保證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視覺形象的規范性和統一性,避免產生誤導。
第四章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監管和維權。
第十條 各合法使用人在使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的過程中,必須保護、維護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形象,不得對標識形象構成損害。未經授權,在傳播媒介、銷售產品、科學傳播活動中應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或者近似的標志,或未經同意更換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并將該更換標志的產品又用于信息傳播的,均屬侵犯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專有權。引起糾紛的,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中國科協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或者提起工商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在所有與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應用、合作或者其他任何相關的行為中,不得出現以下相關情況:
(一)未經中國科協同意情況下應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
(二)對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造成破壞或者負面影響;
(三)未能正確按照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管理相關規定應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
(四)應用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過程中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規范所限制或者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中國科技志愿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電子版可從科技志愿服務信息平臺(http://www.stvs.org.cn)下載。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