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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2-11-18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人才強省戰略,加快培養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經省科技廳認定,依托有關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承擔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養任務的實體培訓機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基地的認定、管理和考核,組織開展基地交流、協作,加強對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


第四條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域、本系統基地的申報推薦和具體管理,審核上報年度培訓計劃、總結報告和考核資料。


第五條  依托單位負責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機構,加強人員配備,完善管理制度體系,創新工作機制,不斷提高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成效和基地建設水平。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的法人單位,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資格;


(二)具備良好的場所、設備及教材等教學條件;


(三)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學組織管理、學員檔案管理、學員考核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培訓后跟蹤管理等;


(四)擁有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素質較強、教學和實踐經驗豐富、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五)符合科研誠信要求。


第七條  基地認定程序:


(一)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二)申報單位填報《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申報書》,并附相關支撐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實地考察、評審答辯,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省科技廳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五)基地經認定后,統一名稱為“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


第八條  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享受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相關政策和服務。


第四章  培訓機制


第九條  基地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機制、注重實效”的原則建設運行。


第十條  基地在科技部門指導下,按照《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圍繞國家和全省重大發展戰略,主動適應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理論研究,制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計劃,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教材、課程和項目。


第十一條  基地可組織開展初級、中級技術經紀人培訓,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可開展初級、中級技術經紀人和高級技術經理人培訓。證書落款統一為“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或“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加蓋基地依托單位公章;合作辦學的,由基地依托單位與合作單位共同蓋章。


第十二條  基地培養合格的技術轉移人才,應在培訓結束30日內報省科技廳備案,并納入省技術經紀人人才庫。


第十三條  基地應嚴格遵守繼續教育法規和政策,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持續強化師資隊伍建設,樹立技術轉移專業培訓品牌。


第十四條  基地應緊扣創新發展需要,不斷提高技術轉移理論與實務教學水平;要不斷創新培訓形式,在培訓精準化上下功夫,探索運用訪談教學、論壇教學、行動學習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有效性。


第十五條  基地與高校院所、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以及新型研發機構之間,應加強交流合作,強化資源共享、證書互認、人才共用,共同開展跨區域、多領域、多層次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使用和后續跟蹤服務。


第十六條  基地應拓展全球視野,加強國際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在推進國際技術轉移、提升國際科技合作水平、匯聚高層次創新人才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支持基地與省內外高校院所、企業、科技園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新型研發組織等共建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管理


第十七條  基地實行績效評價制度,每年評價一次,主要評價基地建設管理、培訓績效、獎補資金管理使用、誠信情況等內容。


第十八條  基地按要求填報“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訓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經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對評價優秀、良好等次的基地分別給予50—60萬元、30—40萬元獎補。


第二十條  基地從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技術轉移轉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取得的業績,符合《山東省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試行)》規定的,可以作為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獎補資金應嚴格按照《山東省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使用,可用于教材編制、出版,培訓場地設備租賃使用,以及培訓專家勞務費、差旅費等方面。獲得獎補支持的基地應按照規定用途,對資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省科技廳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獎補資金使用效益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的基地予以撤銷:


(一)出現科研誠信問題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三)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年度信息表、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工作報告,以及未按時對技術轉移人才進行備案的;


(四)因管理不善出現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  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當年內可提出復審申請。


第二十四條  基地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等情況,需進行調整、變更、撤銷等處理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由所在市科技局或省直有關部門及時報省科技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原《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魯科字〔2020〕67號)和《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績效評價細則(試行)》(魯科字〔2021〕3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績效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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