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省科技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培養一支高水平專業化的人才隊伍,提高全省技術創新和技術轉移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家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能力等級培訓大綱(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廳負責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的申請、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三條 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境內注冊的法人單位,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職業培訓資格和收費許可;
(二)經營范圍包括技術轉移培訓業務,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有深刻認識理解,已開展較成功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工作,具有豐富的技術轉移培訓經驗,取得明顯績效;
(三)組織管理機制完善,培訓機構健全,具備與技術轉移培訓相關的專門師資、場所、教材及設備;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經營記錄。
第四條 基地認定按照集中申報、統一受理、定期評審、年度考核等流程開展,定期由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單位,本著自愿的原則,填報《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申報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報送所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由市科技局報送省科技廳。
第六條 省科技廳按照“區域布局、突出績效、注重潛力”的要求,初步確定符合條件的單位,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認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基地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填報“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年度信息表”,連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至省科技廳。
第八條 加強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報的“山東省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報告,省科技廳組織相關專家、機構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訓績效、誠信記錄等內容,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培訓績效主要包括:年度舉辦培訓班期數、培訓總人數、受培訓人員技術轉移績效,以及編寫并為其他單位提供培訓教材、培訓教師為其他機構授課情況,為省、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訓提供先進典型和經驗等。誠信記錄主要包括:違規宣傳、收費、擴大培訓范圍,發生誠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條 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兩年。對考核良好、優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經費支持。有效期滿當年內可提出復審申請,根據其年度技術轉移人才培訓考核情況,由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對基地進行復審。
第十一條 有關市科技局為所屬基地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對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務。基地發生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情況,應在30日內向所在市科技局報送核心信息變更情況紙質材料(一式六份),市科技局經核實后轉報省科技廳,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基地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存在違規收費,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復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四)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無理由未填報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五款規定被取消基地資格的單位,兩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負責申報、認定工作的部門、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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