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建設與運行管理,推進創新創業共同體高水平發展,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績效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績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造“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19〕49號),進一步加強對“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以下簡稱“共同體”)建設與運行管理,推進共同體高水平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評價對象為省科技廳批復建設的共同體。省科技廳對共同體實施建設中期績效評價和建設期滿績效評價,并會同推薦部門(市)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雙監控”。
第三條 績效評價以推動共同體高標準建設、健康持續發展,支撐產業提質升級,培育新興產業,激發產業動能為導向,遵循“客觀公正、以評促建、注重實績、激勵引導”的原則。
第四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打造“政產學研金服用”創新創業共同體的實施意見》(魯政字〔2019〕49號)等政策文件。
(二)經省科技廳批復同意的山東省共同體建設方案等材料。
(三)共同體提供的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定期進展報告、自評報告等材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主體及職責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科技廳統一部署組織,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第六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質量控制,審核、確定評價報告,推進評價結果應用。
第七條 共同體推薦部門(市)負責制定共同體建設方案、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共同體編制經費預算及績效目標表,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審定自評報告、審核評價基礎資料,督導共同體落實評價意見。
第八條 共同體應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工作的開展,按要求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和評價基礎資料,針對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組織整改。
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包括:共同體建設方案(任務書)、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等;共同體制定的相關管理運行制度;財政補助資金審計報告及其它財務會計資料;建設期內取得各類科技成果相關材料、獲得社會經濟效益證明以及與績效評價指標要求相關的資料數據等。
第九條 共同體建設牽頭單位應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牽頭開展績效自評,督促、協調共同體各成員單位按要求提交績效評價相關材料。
第三章 績效評價內容與評價方法
第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視需要按建設進度分批次開展,經批復的共同體均須參加績效評價,并按資金流向進行延伸評價。績效評價采取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特色指標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總分為100分,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其中90(含)~100分為優秀,80(含)~90分為良好,60(含)~80分為合格,低于60分不合格。良好以上等次原則上不超過總數的80%。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情況。包括共同體決策、咨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設立及作用發揮情況;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建立及運行情況;共同體運行和管理制度健全和運行情況等;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執行情況。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共同體資金管理制度健全及運行情況;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管理狀況、財務信息質量等。
(三)產出情況。包括:
1.開展技術研發和協同創新情況。主要包括共同體聚集產學研等創新資源情況;承擔實施的科技計劃項目任務;聯合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卡脖子”技術、關鍵共性技術難題;提升產業核心技術競爭力和產業創新效率等方面情況。
2.取得科技成果情況。主要包括共同體獲得科技獎勵、知識產權、制定技術標準、獲得新品種、新裝置和新產品等成果產出。
3.推動產業化情況。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培育孵化企業、帶動中小微科技企業創新創業等方面的情況。
4.科研人才及團隊引進培育情況。包括研究團隊建設情況;培養高層次人才情況;引進國際國內頂尖人才及團隊情況等。
5.帶動引領產業發展情況。主要包括共同體培育、招引提升產業技術水平、核心競爭力和完善產業鏈的項目,推進產業發展壯大情況;示范帶動產業發展、對區域創新的輻射帶動作用等方面的情況。
6.創新平臺建設情況。包括國家級創新平臺創建情況;省級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省級創新平臺建設情況;研究院、實驗室、孵化器、中試基地、服務聯盟等自主或聯合建設的創新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情況。
(四)取得的效益情況。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重點評價實現新增產值、效益和稅收;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技術服務收入等。
(五)共同體特色亮點工作。包括體制機制創新情況;參與國家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大國際技術合作、重大國際市場競爭,并作出突出貢獻的;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建設經驗在省內外推廣應用;共同體其他特色亮點工作等。本部分工作特別突出的,期滿績效評價可直接評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制訂績效評價工作實施方案。
(三)發布評價通知,共同體推薦部門(市)提報自評材料,包括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年度報告、相關佐證材料等。
(四)審核評價。通過查驗資料、實地考查、專家評議等方式,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評價報告。
(五)根據共同體自查報告、第三方評價結果等確定最終評價結果。
第四章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共同體是否持續支持及支持強度的重要依據。每家共同體支持金額按4000萬元計算,建設初期撥付40%,中期績效評價、期滿績效評價結果均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計劃撥付扶持資金。其中:“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額外補助,并在承擔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人才計劃、平臺建設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期滿驗收“良好”等次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額外補助;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按規定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并取消共同體建設資格。
第十五條 共同體推薦部門(市)應根據反饋的績效評價結果,總結分析工作經驗,組織共同體開展問題整改,提高共同體建設質量和水平。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績效評價活動的有關各方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保證績效評價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第十八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共同體及牽頭(依托)建設單位科研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列入科研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共同體在評價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資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擾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凡逾期不提供相關績效評價基礎信息的,績效評價等次直接為“不合格”。
第二十條 被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有違規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可以終止委托關系,并予以通報;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單”,省科技廳不再委托該機構從事與績效評價相關的業務,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方人員須保守相關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對外透露評價結果;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