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科技示范工程)組織實施,依據《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示范工程是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點產業中的重大需求,實行重大關鍵技術突破、工程化中試到產業化應用示范的全鏈條設計,推動重大集成性創新,打通由技術到產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牽引性、支柱性的重大產品和裝備,孵化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壯大創新型產業集群,帶動區域和行業創新能力和水平的整體躍升。
第三條 科技示范工程堅持聚焦關鍵問題、對標一流目標、突出創新驅動、體現效益效應的總體思路,采取“技術攻關+產業化應用”項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項、啟動一項”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負責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議及任務設置,編制并發布項目指南;直接組織或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開展項目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立項、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是科技示范工程的被委托方,負責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實施建議,牽頭編制科技示范工程實施方案,聘請技術總師,協調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等。
第六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受被委托方的委托,作為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科技示范工程實施方案,審核推薦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監督并推動項目順利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配合省科技廳開展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視情況適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
第七條 山東省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法人單位是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的實施主體,負責據實編報項目申請材料,組織項目實施,推動成果轉化應用;按要求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配合做好項目過程管理、績效評價和評估監督等工作。
第八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全面推行技術總師負責制,由被委托方提出建議,省科技廳研究確定。被委托方應與技術總師簽訂協議,明確技術總師的職責權利,賦予技術總師更多的經費分配權、團隊組建權、考核激勵權和資源支配權等。
技術總師負責科技示范工程的總體規劃,牽頭組建項目專家組;負責選聘項目組成員,組織研究隊伍,采取民主決策方式組織項目實施;牽頭協調推進項目,指導項目負責人制定項目研究計劃、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方案等;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監督。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九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聚焦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產業,圍繞區域、行業特色化發展需求,在充分論證基礎上,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實施意向,組織相關單位編制科技示范工程實施方案,正式行文推薦到省科技廳。實施方案須明確科技示范工程實施的目的意義、示范目標及重點任務、研發內容、考核指標、示范形式、保障措施、組織實施模式及資金預算等內容。
第十條 省科技廳統籌區域和產業發展,組織專家對科技示范工程立項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內容的合理性、預算的科學性等方面進行咨詢論證,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實施建議,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編制科技示范工程項目指南,明確項目申報條件、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等內容,面向區域或行業定向發布或公開發布。申報資格條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報單位須為山東省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有較強的科技研發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各級行政機關不得牽頭或參與申報。
(二)技術總師應熟悉相關領域發展現狀和趨勢;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譽,作風民主、嚴謹;主要時間和精力能夠用于項目的組織、協調與研究工作;在項目立項當年一般不超過57周歲。
(三)項目(課題)負責人原則上為項目(課題)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實際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員,須具有較高的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并能在任務期內主持完成項目研究工作。各級國家機關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
(四)合作單位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申報單位須與所有合作單位簽署聯合申報協議。聯合申報協議須明確約定各自所承擔的任務、目標、責任和經費(包括省撥財政資金和自籌經費),明確協議簽署時間。
(五)項目申報單位、合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不存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無“綠色門檻”制度不予支持或相關社會領域信用“黑名單”記錄。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等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報申報材料,逐級審核后推薦至省科技廳。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受理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申報,自主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形式審查、項目評審和現場考察,提出項目安排及經費配置意見,按程序審定并下達立項文件。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以項目立項文件印發日為啟動時間。立項文件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主管部門、省科技廳簽訂三方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過程管理、評價驗收的依據。逾期不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承擔項目資格。
省科技廳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項目任務書專家論證工作,確保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實施方案、項目指南、項目申報書與項目任務書主要內容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先進性。
第十五條 技術總師應建立項目統籌協調管理機制,制定項目一體化組織實施的工作方案,開展“里程碑”管理,明確調度周期、關鍵節點、時間控制和協同推進的具體方式,全面掌控項目進展情況。牽頭組織召開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啟動會、關鍵節點調度會、重大任務推進會等。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履行項目實施主體責任,要加強與項目合作單位協調聯動,嚴格按照任務書要求牽頭完成項目研發和成果示范任務。
項目合作單位應積極配合承擔單位組織開展的協調和調度工作,及時報告研究進展、重大事項和資金使用情況,支持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和示范。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安排責任處(科)和專人負責項目管理、服務和協調保障工作,全面了解項目進展和組織實施情況,及時研究解決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預判項目執行情況、承擔單位和人員的履約能力等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要建立完善科技示范工程組織領導和工作推進機制,省科技廳與被委托方共同成立科技示范工程領導小組,強化服務與監督,開展里程碑式考核,保證項目按進度順利組織實施,取得預期成效。
第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要求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中期,省科技廳會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基本判斷,并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進度嚴重滯后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研究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按程序報省科技廳審核批復。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內發生的重大事項變更、撤銷或終止項目、績效評價等過程管理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滿20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合作單位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資金決算,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財務審計,省科技廳適時開展項目綜合績效評價(驗收)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的監督管理按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科技示范工程嚴格執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各組織實施方應做好全過程檔案的整理、保存、歸檔等工作,確保收集齊全、應歸盡歸、保存完整。
第二十六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的科研誠信管理按照《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科技示范工程支持和鼓勵多元化投入,資金來源包括省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資金等。
省財政資金由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引導和鼓勵地方、行業、企業等按有關規定共同出資實施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優先支持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占比高的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條 科技示范工程資金使用要加強審計與監管,做到科學配置、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保障資金使用規范有效。
第三十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項目(課題)合作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合作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財政資金。
第三十二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不得對合作單位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省科技廳將采取約談、暫停后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科技示范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超限額列支間接費用,支付項目組內人員咨詢支出、勞務費;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在科技示范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