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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來源: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政策法規與創新體系建設處 訪問次數: 發布時間:2022-12-23

魯科字〔2022〕178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工作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推廣應用。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為規范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22〕99號)要求,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一定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具備科學性、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屬性的新發現、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品種和新材料等。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是指根據科技成果的不同類型和評價目的,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科技成果評價機構,依照規定程序和標準,組建評價團隊,綜合評價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出具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并作出相應結論的活動。


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工作應堅持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堅持科學分類、多維度評價,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尊重科技創新規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是指具有科技成果評價業務能力,能夠獨立接受評價委托,提供科技成果評價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當具備附錄1所列條件)。


第四條 評價團隊一般由各類專家、行業用戶、第三方(檢測)機構等人員組成(評價團隊人員應當具備附錄2所列條件)。


第二章 科技成果分類和評價內容


第五條 科技成果分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三類。


1.基礎研究成果,是指在科研活動中產生的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志性理論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專著、論文、專利、學術報告和學術方案等。


2.應用研究成果,是指具有實踐價值的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術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后續實驗和應用推廣所產生的專利、樣品、應用方案和功能結論等。


3.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是指具有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價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統、新服務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術方案、部件、樣機、產品、專利和標準等。


第六條 成果評價內容應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


1.科學價值主要包括在新發現、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獨創性貢獻,對科學前沿的引領程度,對重大科學問題的突破程度,對本學科領域的影響作用,對學科建設的貢獻與作用等。


2.技術價值主要包括成果的優良特性和首創性,解決該領域的技術難題或行業的熱點問題的情況,以及所處國際、國內或省內先進性水平。


3.經濟價值主要包括推廣前景、預期效益、潛在風險等對經濟和產業發展的影響,(技術)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新增產值、銷售收入、新增利潤、創匯、稅收,成果應用后實際或預期可取得的增收節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臨市場風險等。


4.社會價值主要包括在解決人民健康、國防與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重大瓶頸問題方面的成效,對促進科技、經濟、社會等高質量發展的效果,對國家、部門、地區和行業決策及實際工作的指導作用等。


5.文化價值主要包括在倡導科學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營造創新創業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科學規范與倫理道德等方面的影響和貢獻。


第三章 評價標準和形式


第七條 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指標設置5個一級指標和20個二級指標。評價方應根據成果類型和評價目的對評價指標進行設置與賦權,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對成果進行綜合評價(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指標參照附錄3)。


第八條 成果評價主要采取同行評價、用戶評價、第三方評價(市場分析、產品檢測、線上工具評價)等,可通過現場評價、網上評價等途徑開展。鼓勵采取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


1.同行評價由從事同一領域研究的專家根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價。


2.用戶評價由行業用戶根據產品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3.市場分析由第三方評價機構根據成果的市場實際應用效果評價。


4.產品檢測由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進行評價。


5.線上工具評價由第三方機構利用信息化評價工具,運用大數據、概念驗證、技術預測等技術與成果進行對比、分析和評價。


第九條 根據科技成果的不同類型,采取不同方式進行評價。


1.基礎研究成果以同行評議為主,重大成果實行“小同行”評議,鼓勵引入國際“小同行”專家參與評價,推行代表作制度,主要評價成果的科學價值,兼顧其他價值。


2.應用研究成果以行業用戶與同行評議為主,主要評價成果的技術價值,兼顧其他價值。


3.技術開發和產業化成果以用戶評價、市場檢驗和第三方評價為主,主要評價成果的經濟價值,兼顧其他價值。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條 評價委托方(含科研任務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選擇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委托開展評價。評價委托方與評價機構應當簽訂規范的委托評價合同,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分類評價可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包括對成果進行分類、明確評價要求、確定評價標準等)、組織評價、交付報告四個階段進行(具體評價流程參照附錄4)。評價程序具體包含以下步驟:


1.委托方提出評價需求,選擇評價方,提交相關評價材料;


2.評價方對委托方提交的評價材料進行齊全和符合性審查,達到受理要求后與委托方協商確定評價方案,簽署委托合同;


3.評價方根據評價方案確定評價形式,組建評價團隊;


4.評價團隊開展成果評價,形成評價結論,撰寫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格式參照附錄5);


5.評價方對評價報告進行審核,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評價報告蓋章后交付委托方;


6.評價方整理歸檔科技成果評價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評價方應妥善處理委托方或其他相關方關于評價報告內容提出的疑問、異議或申訴。


第十三條 評價報告中的信息應當可溯源。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四條 評價結果應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技術篩選、技術交易以及其他決策的參考依據。


2.投融資。作為投融資過程中開展盡職調查的參考依據。


3.科技成果管理。作為政府、高校院所、企業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參考依據。


4.科技獎勵。作為各級科技獎勵評審的參考依據。


5.項目管理。作為科技計劃項目事前、事中和事后評估的參考依據。


6.評審立項。作為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評價結束后,委托方應于半年內在科技(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成果登記。科技(業務)主管部門對評價篩選的成果優先納入成果庫,定期發布成果推廣清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評價方應強化自律,規范開展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接受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提升評價活動的公開透明度。


第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評價結果、泄露技術和商業秘密、存在影響或干涉評價公平公正等違規行為,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鼓勵各設區市科技主管部門、省直相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協會、學會等參照本工作指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工作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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